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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(構)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  ( 111年12月21日)
第 8 條
軍事機關之服勤事項,在基於國防安全考量及因應戰備之需要下,得由國防部視實際需要自行規定之。

海洋委員會及其所屬機關(構)軍職人員之服勤事項,得由該會依其勤(業)務需要自行規定之。

派駐(境)外人員之服勤事項,在基於業務特殊性及統一指揮監督之需要下,得由外交部、大陸委員會分別規定之。<br /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