六法全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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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務人員保障法
第 二 章 實體保障
( 111年06月22日)
第 16 條
公務人員之長官或主管對於公務人員不得作違法之工作指派,亦不得以強暴脅迫或其他不正當方法,使公務人員為非法之行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