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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務人員保障法   第 二 章 實體保障 ( 111年06月22日)
第 22 條
公務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涉訟時,服務機關應輔助其延聘律師為其辯護及提供法律上之協助。

前項情形,其涉訟係因公務人員之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,應不予輔助;如服務機關已支付涉訟輔助費用者,應予追還。

第一項之涉訟輔助辦法,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