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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務人員保障法   第 一 章 總則 ( 111年06月22日)
第 4 條
公務人員權益之救濟,依本法所定復審、申訴、再申訴之程序行之。

公務人員提起之復審、再申訴事件(以下簡稱保障事件),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(以下簡稱保訓會)審議決定。

保障事件審議規則,由考試院定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