六法全書 | AI搜尋 |
公務人員保障法   第 三 章 復審程序 ( 111年06月22日)
第 41 條
復審事件之文書,保訓會應編為卷宗保存。

保訓會審議復審事件,應指定人員製作審議紀錄附卷,並得以錄音或錄影輔助之;其經言詞辯論者,應另行製作辯論要旨,編為審議紀錄之附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