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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務人員保障法   第 三 章 復審程序 ( 111年06月22日)
第 50 條
復審就書面審查決定之。

保訓會必要時,得通知復審人或有關人員到達指定處所陳述意見並接受詢問。

復審人請求陳述意見而有正當理由者,應予到達指定處所陳述意見之機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