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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務人員保障法   第 三 章 復審程序 ( 111年06月22日)
第 68 條
保訓會為前條決定時,得斟酌復審人因違法或顯然不當行政處分所受損害,於決定理由中載明由原處分機關與復審人進行賠償協議。

前項協議,與國家賠償法之協議有同一之效力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