六法全書 | AI搜尋 |
公務人員保障法   第 三 章 復審程序 ( 111年06月22日)
第 75 條
復審代理人除受送達之權限受有限制者外,送達應向該代理人為之。但保訓會認為必要時,得送達於復審人本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