六法全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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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務人員保障法
第 四 章 申訴及再申訴程序
( 111年06月22日)
第 82 條
各機關對於保訓會查詢之再申訴事件,應於二十日內將事實、理由及處理意見,並附有關資料,回復保訓會。
各機關對於再申訴事件未於前項規定期間內回復者,保訓會得逕為決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