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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務人員保障法   第 六 章 執行 ( 111年06月22日)
第 89 條
原行政處分、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,不因依本法所進行之各項程序而停止執行。

原行政處分、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合法性顯有疑義者,或其執行將發生難以回復之損害,且有急迫情事,並非為維護重大公共利益所必要者,保訓會、原處分機關或服務機關得依職權或依申請,就原行政處分、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全部或一部,停止執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