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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  ( 106年12月13日)
第 11 條
公務人員於調職或離職後,因原任職期間依法執行職務涉訟者,應由其原服務機關辦理涉訟輔助。

機關首長調職或離職後,因原任職期間依法執行職務涉訟者,其涉訟輔助事項,除中央一級機關自行決定外,應由其原具有行政監督權限之上級機關決定之;其涉訟輔助費用由原服務機關發給。

前二項辦理涉訟輔助機關裁撤或組織變更者,應由該涉訟業務承受機關辦理涉訟輔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