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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  ( 106年12月13日)
第 19 條
下列人員依法執行職務之涉訟輔助,得比照本辦法之規定:
一、政務人員。
二、民選公職人員。
三、其他於各級政府機關、公立學校、公營事業機構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