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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  ( 106年12月13日)
第 4 條
公務人員因其長官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,所署名下達之書面命令執行職務涉訟者,視為依法執行職務。但其長官命令有違反刑事法律者,不得視為依法執行職務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