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復審文書使用收費標準  ( 112年03月08日)
第 3 條
復審人或其代理人重製或複製前條之文書資料,依復審文書重製或複製收費標準表(如附表),收取費用。但自備手機、照相機或攝影機等設備,經保訓會同意翻拍或攝影復審文書者,不收取本項費用。

前項收費標準表未明定之項目,按重製或複製工本費,收取費用。

重製或複製文書資料,以保訓會現有設備製作提供之。

重製或複製前條之文書資料,如另需提供郵寄服務,其郵遞費用以實支數額計算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