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保訓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 ( 110年01月21日)
第 2 條
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,頒給保訓專業獎章(以下簡稱本獎章):
一、研訂保障、培訓法制及推動保障、培訓重大政策,有特殊貢獻。
二、主辦重要保障、培訓工作計畫或執行重要保障、培訓政策,成效顯著。
三、從事有關保障、培訓學術之研究撰有著作,或對保障、培訓工作提出重大革新方案,經審定或採行確有具體價值或成效。
四、舉辦或參與國際保障、培訓會議及學術活動,對我國保障、培訓制度之宣揚及國際地位之提升,有重大貢獻。
五、辦理保障、培訓業務,負責盡職,熱忱服務,有特殊優良事蹟。
六、其他對保障、培訓工作有重大貢獻,足資表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