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保訓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 ( 110年01月21日)
第 4 條
本獎章之請頒,除由本會相關單位或所屬機關主動推薦外,得由與請獎事實有關之機關(構)或團體推薦。

請頒本獎章應填具請頒保訓專業獎章事實表如附表二,並檢附有關證明文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