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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   第 三 章 主計人員之任用 ( 101年12月05日)
第 21 條
各職等佐理人員,應就具有擬任職務之任用資格者,並按其所具關於歲計、會計、統計之資歷或其相關之資歷分別任用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