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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   第 四 章 主計人員之管理 ( 101年12月05日)
第 24 條
各級主計人員之任免遷調,除一級主計機構主辦人員,由中央主計機關辦理外,餘由各該管或其上級機關主計機構層報中央主計機關核辦。但得視實際需要,分官等、職等授權核辦;其辦法,由中央主計機關定之。

各級主計人員任免遷調,應於發布時,通知其所在機關首長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