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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   第 四 章 主計人員之管理 ( 101年12月05日)
第 28 條
各級主計人員之訓練、進修,由中央主計機關統籌策劃辦理。

各一級主計機構得因業務需要,自行辦理在職訓練、進修,並報請中央主計機關核備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