六法全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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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
第 四 章 主計人員之管理
( 101年12月05日)
第 28 條
各級主計人員之訓練、進修,由中央主計機關統籌策劃辦理。
各一級主計機構得因業務需要,自行辦理在職訓練、進修,並報請中央主計機關核備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