六法全書
|
AI搜尋
|
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
( 102年12月31日)
第 4 條
本條例第六條第二項、第七條第二項規定得置副處長,以所在機關主計業務繁重,附屬機關眾多,且所在機關業務單位置有副主管職務者為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