六法全書 | AI搜尋 |
主計機構編制訂定及人員任免遷調辦法   第 三 章 任免遷調 ( 110年05月17日)
第 10 條
各級主計人員經銓敘審定合格實授後,初任簡任、薦任、委任官等人員,由銓敘部呈請總統任命;各一級主計機構於接獲應請任命人員之銓敘審定函後三個月,如未接獲總統府任命令,應函請銓敘部辦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