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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計機構編制訂定及人員任免遷調辦法   第 六 章 附則 ( 110年05月17日)
第 27 條
第四條、第七條及第十三條規定之請核單、月報表及推薦表之格式,由總處定之。

第 28 條
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。

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