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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院主計總處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 ( 104年08月21日)
第 4 條
主計人員請頒本獎章,應由各級主計機構循主計系統推薦。非主計人員或外國人士,由有關之主管機關或團體推薦。

請頒本獎章應填具請獎事實表,檢附有關證明文件,其格式如附表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