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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院主計總處處務規程  ( 111年06月14日)
第 11 條
綜合統計處掌理事項如下:
一、統計法規與統計標準之擬訂、修正、廢止及解釋之研議;各機關統計工作之指揮、監督及管理。
二、國民所得統計之編布及分析。
三、總資源供需之估測及分析。
四、產業關聯統計之編布及分析。
五、物價統計之編布及分析。
六、社會指標統計之編布及分析。
七、綠色國民所得統計之編布及分析。
八、家庭收支統計之編布及分析。
九、綜合統計資料庫建置維護及統計資訊服務事項。
十、其他有關統計事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