六法全書 | AI搜尋 |
行政院主計總處處務規程  ( 111年06月14日)
第 12 條
國勢普查處掌理事項如下:
一、普查與抽樣調查方案之審訂、實施計畫及經費預算之核議。
二、農林漁牧業、工商、服務業、人口與住宅普查之舉辦、統計及分析。
三、民間人力供應、勞動力結構、就業與失業之調查統計及研究分析。
四、薪資、工時、員工進退與勞動生產力之調查統計及研究分析。
五、普查地理資訊系統與普查資料庫之建置及維護。
六、國富統計之編布及研究分析。
七、辦理普查時設置臨時組織之規劃、指導、監督與所需人員之借調、組訓及管理。
八、基層統計調查網之建置及管理;辦理普查與抽樣調查之各級調查統計人員之指揮及監督。
九、其他有關普查及抽樣調查事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