六法全書
|
AI搜尋
|
行政院主計總處處務規程
( 111年06月14日)
第 19 條
總處設主計會議,由主計長、副主計長、主任秘書及主計官組織之。主計長為主席,主計長缺席時由副主計長代理之。總處各單位主管及各機關主辦歲計、會計、統計人員,對於有關其職掌之事項,得列席會議。主計會議之職權如下:
一、各機關主辦歲計、會計、統計人員任免之審定。
二、歲計、會計、統計法規、方案及制度設計之審議。
三、各機關歲計、會計、統計組織編制之審議。
四、各主計官或單位主管提議事項之審議。
五、主計長交議事項之審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