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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院主計總處處務規程  ( 111年06月14日)
第 4 條
主計官權責如下:
一、歲計、會計、統計、主計資訊及主計人事法規之研議。
二、歲計、會計、統計、主計資訊與主計人事制度、方案之規劃及審議。
三、歲計、會計、統計、主計資訊學術性文件及專案研究之審議。
四、出席主計會議及其他有關會議。
五、其他交辦事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