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 8 條
公務預算處掌理事項如下:
一、預算法規之擬訂、修正、廢止及解釋之研議。
二、籌編預算所需事實之調查與增進公務、財務效能之研究及建議。
三、中程預算收支之籌劃、資源分配及預算籌編原則、預算編製辦法等相關規定之研訂。
四、單位預算之審核與有關歲入、歲出、融資財源之核議及總預算之彙編。
五、追加預算及特別預算之審編。
六、公務預算執行相關法規之擬訂、督導、調查及考核。
七、各機關分配預算之核定、動支第一預備金之備案、動支第二預備金及申請保留經費之核議。
八、中央對地方補助機制之研議與一般性補助款之執行及控管;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公務預算編製及執行之監督。
九、各機關辦理公務預算業務人員之指揮及監督。
十、其他有關公務預算事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