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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 ( 102年06月05日)
第 3 條
主計長交代由行政院派員監交。

主管人員交代,由上級主管派員監交。

經管人員交代,由直屬主管派員監交。

移交事項尚未核結陳報前,監交人員因故無法行使監交職責者,得陳請另行指派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