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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 ( 102年06月05日)
第 4 條
主計長移交應造具清冊,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:
一、印信。
二、人員名冊。
三、交代月份截至交代日止,與月報相同之會計報告及其存款。
四、未辦或已辦未了之重要案件。
五、當年度施政或工作計畫、業務計畫、當年度施政計畫截至交代日止之執行情形。
六、各直屬主管人員主管之財物事務總目錄。但該總目錄如有錯誤時,各直屬主管人員應負其責任。
七、其他應行移交之事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