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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 ( 102年06月05日)
第 9 條
主計長及主管人員之移交清冊,應分別以所屬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編造之清冊,彙總移交,不另彙編。

主計長移交之財物事務總目錄,應加彙截至交代月份前一個月之國有財產增減結存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