六法全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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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計機構設置及員額編制標準
第 三 章 主計員額之設置
( 104年01月19日)
第 9 條
主計員額包括會計職系、統計職系人員與各級主計機構為應業務需要選用之一般行政、法制、經建行政、資訊處理及有關工程職系人員,其員額設置標準,視其機關(構)業務性質及工作範圍,依政府機關(構)、公營事業機構及公立學校之類別分別辦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