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預算法   第 一 章 總則 ( 110年06月09日)
第 1 條
中華民國中央政府預算之籌劃、編造、審議、成立及執行,依本法之規定。

預算以提供政府於一定期間完成作業所需經費為目的。

預算之編製及執行應以財務管理為基礎,並遵守總體經濟均衡之原則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