六法全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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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一 章 總則
( 110年06月09日)
第 10 條
歲入、歲出預算,按其收支性質分為經常門、資本門。
歲入,除減少資產及收回投資為資本收入應屬資本門外,均為經常收入,應列經常門。
歲出,除增置或擴充、改良資產及增加投資為資本支出,應屬資本門外,均為經常支出,應列經常門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