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預算法   第 一 章 總則 ( 110年06月09日)
第 10 條
歲入、歲出預算,按其收支性質分為經常門、資本門。

歲入,除減少資產及收回投資為資本收入應屬資本門外,均為經常收入,應列經常門。

歲出,除增置或擴充、改良資產及增加投資為資本支出,應屬資本門外,均為經常支出,應列經常門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