六法全書 | AI搜尋 |
預算法   第 一 章 總則 ( 110年06月09日)
第 13 條
政府歲入與歲出、債務之舉借與以前年度歲計賸餘之移用及債務之償還,均應編入其預算。並得編列會計年度內可能支付之現金及所需未來承諾之授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