六法全書
|
AI搜尋
|
預算法
第 一 章 總則
( 110年06月09日)
第 14 條
政府歲入之年度劃分如左︰
一、歲入科目有明定所屬時期者,歸入該時期所屬之年度。
二、歲入科目未明定所屬時期,而定有繳納期限者,歸入繳納期開始日所屬之年度。
三、歲入科目未明定所屬時期及繳納期限者,歸入該收取權利發生日所屬之年度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