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預算法   第 一 章 總則 ( 110年06月09日)
第 19 條
特種基金,應以歲入、歲出之一部編入總預算者,其預算均為附屬單位預算。

特種基金之適用附屬單位預算者,除法律另有規定外,依本法之規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