六法全書 | AI搜尋 |
預算法   第 一 章 總則 ( 110年06月09日)
第 25 條
政府不得於預算所定外,動用公款、處分公有財物或為投資之行為。

違背前項規定之支出,應依民法無因管理或侵權行為之規定請求返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