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預算法   第 一 章 總則 ( 110年06月09日)
第 3 條
稱各機關者,謂中央政府各級機關;稱機關單位者,謂本機關及所屬機關,無所屬機關者,本機關自為一機關單位。

前項本機關為該機關單位之主管機關。

各級機關單位之分級,由中央主計機關定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