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預算法   第 一 章 總則 ( 110年06月09日)
第 5 條
稱經費者,謂依法定用途與條件得支用之金額。經費按其得支用期間分左列三種︰
一、歲定經費,以一會計年度為限。
二、繼續經費,依設定之條件或期限,分期繼續支用。
三、法定經費,依設定之條件,於法律存續期間按年支用。

法定經費之設定、變更或廢止,以法律為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