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預算法   第 四 章 預算之執行 ( 110年06月09日)
第 74 條
第七十二條規定,轉入下年度之應付款及保留數準備,應於會計年度結束期間後十日內,報由主管機關核轉行政院核定,分別通知中央主計機關、審計機關及中央財政主管機關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