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預算法   第 六 章 附屬單位預算 ( 110年06月09日)
第 85 條
附屬單位預算中,營業基金預算之擬編,依左列規定辦理︰
一、各國營事業主管機關遵照施政方針,並依照行政院核定之事業計畫總綱及預算編製辦法,擬訂其主管範圍內之事業計畫,並分別指示所屬各事業擬訂業務計畫;根據業務計畫,擬編預算。
二、營業基金預算之主要內容如左︰
(一)營業收支之估計。
(二)固定資產之建設、改良、擴充與其資金來源及其投資計畫之成本與效益分析。
(三)長期債務之舉借及償還。
(四)資金之轉投資及其盈虧之估計。
(五)盈虧撥補之預計。
三、新創事業之預算,準用前款之規定。
四、國營事業辦理移轉、停業或撤銷時,其預算應就資產負債之清理及有關之收支編列之。
五、營業收支之估計,應各依其業務情形,訂定計算之標準;其應適用成本計算者,並應按產品別附具成本計算方式、單位成本、耗用人工及材料之數量與有關資料,並將變動成本與固定成本分析之。
六、盈餘分配及虧損填補之項目如左︰
(一)盈餘分配︰
(二)虧損填補︰
七、有關投資事項,其完成期限超過一年度者,應列明計畫內容、投資總額、執行期間及各年度之分配額;依各年度之分配額,編列各該年度預算。

國營事業辦理移轉、停業,應依預算程序辦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