六法全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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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七 章 附則
( 110年06月09日)
第 93 條
司法院得獨立編列司法概算。
行政院就司法院所提之年度司法概算,得加註意見,編入中央政府總預算案,併送立法院審議。
司法院院長認為必要時,得請求列席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