六法全書 | AI搜尋 |
預算法   第 七 章 附則 ( 110年06月09日)
第 94 條
配額、頻率及其他限量或定額特許執照之授與,除法律另有規定外,應依公開拍賣或招標之方式為之,其收入歸屬於國庫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