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決算法   第 二 章 決算之編造 ( 100年05月25日)
第 18 條
各機關單位之主管機關編造決算各表,關於本機關之部分,應就截至年度結束時之實況編造之;其關於所屬機關之部分,應就所送該年度決算彙編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