六法全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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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二 章 決算之編造
( 100年05月25日)
第 21 條
中央主計機關應就各單位決算,及國庫年度出納終結報告,參照總會計紀錄,編成總決算書,並將各附屬單位決算包括營業及非營業者,彙案編成綜計表,加具說明,隨同總決算,一併呈行政院,提經行政院會議通過,於會計年度結束後四個月內,提出於監察院。
各級機關決算之編送程序及期限,由行政院定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