六法全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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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二 章 決算之編造
( 100年05月25日)
第 9 條
各機關或基金在年度內有變更者,其決算依左列規定辦理:
一、機關改組、基金改變或其管轄移轉者,由改組後之機關、改變或移轉後之基金主管機關一併編造。
二、機關或基金名稱更改者,由更改後之機關或基金主管機關編造。
三、數機關或數基金合併為一機關或一基金者,在未合併以前各該機關或基金之決算,由合併後之機關或基金主管機關代為分別編造。
四、機關之改組、變更致預算分立或基金先合併而後分立者,其未分立期間之決算,由原機關或原基金主管機關編造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