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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央政府特種基金管理準則   第 一 章 總則 ( 110年10月06日)
第 1 條
中央政府各機關(構)、學校、國營事業(以下簡稱各機關)特種基金之設立、保管、運用、預(決)算、考核、合併及裁撤,依本準則之規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