六法全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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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央政府特種基金管理準則
第 四 章 特種基金之合併及裁撤
( 110年10月06日)
第 18 條
各特種基金因情勢變更,或執行績效不彰,或基金設置之目的業已完成,或設立之期限屆滿時,主管機關應報請行政院核准後辦理裁撤事宜;必要時,行政院得逕行要求主管機關辦理裁撤事宜。但信託基金依其所定條件辦理裁撤者,無須報請行政院核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