六法全書 | AI搜尋 |
中央政府特種基金管理準則   第 四 章 特種基金之合併及裁撤 ( 110年10月06日)
第 19 條
特種基金裁撤後,其餘存權益應歸屬中央政府。但信託基金裁撤後,其餘存權益應依所定條件辦理。